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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运输国内管理是怎么样的呢?

日期:2023-04-21 浏览:
危险品运输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政府历年来对危险品运输安全问题高度重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有关部门就开始对危险货物及其运输进行了相关的研究,积极地与国际接轨,采用国际性技术法规,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管理的法规、标准,从那时起我国危险货物管理开始走上了立法管理与技术管理相结合的道路。
 
危险品运输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道路危险品运输管理的立法和管理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这段时期交通部门虽然负责全国道路交通管理和制定发展计划、管理法规等,但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还没有制定出一部部门规章,也没有相应的技术标准。第二阶段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2000年,在这一时期里原交通部制定并发布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88)、《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JT 3145—91)、《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92)等;国务院发布了《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水运、公安、铁道、民航、化工等部门陆续发布了危险品管理的法规和标准。第三阶段是从2000年开始到现在这段时期,这一阶段时间虽短,但对于道路危险品运输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阶段。自2002年3月15日正式实施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来,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危险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对运输企业、车辆、人员等进行了集中检查整治。2005年5月公安部颁布了《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7月原交通部颁布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9号)。2010年原交通部发布了《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部令第5号)、《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同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年第23号)要求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2011年国务院通过了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其中,依据专项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通过单独拟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对非经营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增加特定的要求,通过强化许可条件、加强对承运人的监督检查,以及规范运输行为,保障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安全。2013年7月1日起施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及《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予以废止。
 
通过多年的管理实践,我国逐步建立了完善的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及协调机制,具体如下。
1.危险品运输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第七条规定“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对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涉及主要监管机构及其具体职责如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2号),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危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交通运输部令第6号)第六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现含在工信部内)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5号),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进口、出口或者过境、转运、通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品运输,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危险品仓库
 
2.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协调机制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Work Safety,CAWS)是面向全国安全生产领域,由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并依法经民政部批准登记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行业自律性组织,是推动和发展我国安全生产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成立于2008年1月,在业务上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领导,其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在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内。
 
2009年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危险化学品专业委员会成立,其主要业务范围包括:①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积极参与政府主管部门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②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参加化学品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③组织安全生产经验交流,开展安全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推广化学品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促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④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参谋和助手,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服务;⑤组织行业安全检查和企业间互检活动;⑥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专业讲座和研讨,编写和制作安全培训教材、书刊和影视资料;⑦开展国内外安全生产学术交流及国际合作活动;⑧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委托的其他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2007年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主要职能:在国务院领导下,掌握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建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
 
危险品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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